索 引 号  1585729837/wsj/2019-000005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3-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2020-03-16   作者: 点击数:  

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同时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上一条: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关闭窗口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

网站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