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170/wsj/2022-000015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3-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临沂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临沂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3-01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评审与管理,提高全市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wjw@ly.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临沂市北京路3号公共卫生大楼803室,邮编276001;电话:872738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3月30日。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评审与管理,提高全市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全市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审、确认,能代表全市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临床专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并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管理。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障,重点支持。

第七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市内、区域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他专科及全市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成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领导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各项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发布相关信息,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各专业质控中心专家组成。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四)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参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根据我市重点专科发展情况,由委员会选定。

第十二条 按照确定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科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科目,对照评分标准,可以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委员会至少提前一年时间公布下个评审年度内的评审专科目录,增强评审工作计划性。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通过二级甲等医院评审;

(二)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三)专科能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需求,在全市范围内技术领先;

(四)申报专科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专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在省内或市内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且主执业地点在申报单位;人才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专科:

(一)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以门诊业务为主的科室不受本条限制;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鉴定结论时间计算)未满2年的;或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2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凡申报重点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按要求报送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评审、评价标准。相关标准依据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市级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专科评审原则上分材料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办公室从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后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审结果,报委员会确认后,由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已经公布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处理情况由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申报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专家与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取消人员评审相关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评审的专科,由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予“临沂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效期为4年,委员会对已授牌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到期组织复审。

第二十六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专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专科建设数据。如发现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要求不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要求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专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可给予表扬。

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等级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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