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执业医师法》第四条;2.《护士条例》第五条;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1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1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1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18.《禁毒条例》第四条;1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0.《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21.《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2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制度建立情况 |
3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 |
血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献血法》第四条;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单采血浆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
4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公共场所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5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供水水质情况 |
6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抽查频次;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抽查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7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 |
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8.《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9.《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1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9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10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1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12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二;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7.《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