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
日常监督、协管巡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
事项名称 |
卫生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受案范围 |
卫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处罚流程 |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行政处罚措施 |
当事人享有 的权利 |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临沂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8128805 |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
委政法监督科 监督电话:0539-8314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