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170/wsj/2023-000003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5-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2024年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2024年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2024-05-29   作者: 点击数: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监测发现、协管巡查、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

事项名称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案范围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普通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享

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临沂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812880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监督电话:87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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