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157号建议
《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孙百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问题,近几年围绕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制定政策、不断完善措施。收到建议后,我委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开展专题调研。
一、关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利益补偿机制,破解“招不到”难题方面。
一是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制定综合配套政策”建议,我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等专项文件,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提供政策依据。连续开展三届沂蒙基层名医评选活动,先后128人获评沂蒙基层名医荣誉称号,聘期内每人每年享受政府津贴7200元/年。2024年我委联合十部门制定印发了《临沂市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质提效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后续我委将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文件。
二是针对您提出的“适当降低村医招聘门槛、增加村医岗位吸引力”建议,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临沂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临卫发〔2020〕8号)对乡村医生的准入条件提出了规定:“报考乡村医生资格条件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四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和第六条“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且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临床、中医类别报名专业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及有关条款对准入作出了严格规定,我委在日常招聘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增加岗位吸引力,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将乡村医生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编制,让更多医学生加入到乡村医生队伍。2023年共招聘大学生乡医36人,2024共招聘大学生乡医8人。
三是针对您提出的“建立村医退出保障制度,为适龄退休的村医发放退休补助金”建议,2014年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补助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各县区也结合实际,积极为乡村医生争取相关政策,部分县区为在岗乡医购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建立良性有序的医疗人才流动机制,破解“留不住”难题。
一是针对您提出的“规范医疗人才流动秩序”建议,为促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平衡发展,2018年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卫人〔2018〕20号)明确“凡是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生在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必须按规定到农村(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且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其中,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到农村服务或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城市医生到农村(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2022年市卫健委、市人社局转发了《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重新明确“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主治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在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过程中,已经按规定执行。
二是针对您提出的“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建议,近年来未有县区医疗机构调入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情形。招聘方面,市直部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设置的“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编制控制总量备案人员)不得报考”,该条件设置是为了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统筹考虑医疗卫生人才布局,防止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人才虹吸效应,保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均衡。
对于您提出的其他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争取政策,逐步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发展。感谢您对基层医疗卫生的关心,也恳请您继续关注并支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