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170/wsj/2021-00001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1-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58号提案(关于强制婚前体检 并对男女双方公开婚检结果的建议)的回复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58号提案(关于强制婚前体检 并对男女双方公开婚检结果的建议)的回复

2021-11-01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杨明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强制婚前体检 并对男女双方公开婚检结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身体健康以及婚后生活提供保障,更是为了保障后代的健康。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改“强制婚检”为“自愿婚检”,婚检率一度急剧下降。2009年我市卫生健康委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支持,各县区妇幼保健院开展了免费的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经过积极宣传、引导,婚检率近些年一直保持在90%以上,同时,查出了部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患者,这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积极作用。另外,国家对于预防出生缺陷,不仅在婚前进行免费检查,同时在孕前、孕中也进行相关检查和一些疾病的筛查,有效控制出生缺陷的发生。

对于您提出的将婚前体检由“自选项目”改为“强制选择项目”的建议,《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我们相关部门再强调“强制婚检”不符合条例要求,甚至与条例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另一方后,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作为婚检机构,我们也希望每位新婚当事人都参加婚检,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婚检宣传引导力度,同时积极向上级反应,争取立法支持。

对于您提出的“强制婚检后将婚检结果向双方公开,让对方知晓”的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是健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不得泄露。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和后代的身体健康,婚姻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后工作中我们将加大普法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和健康意识,引导群众主动向对方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临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上一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69号提案(关于对老年人免费乘公交车政策进行调整的建议)的回复
下一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50号提案(关于预防脊柱侧弯 守护青少年健康的建议)的回复
关闭窗口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

网站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