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雅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类药物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工作情况
我委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政策法规,多种形式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联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教育局于2023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防止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制剂滥用的告知书”,告知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制剂要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凭处方销售;严禁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制剂。同时告知广大公众特别是师生和家长,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制剂加大服用量,会出现反应及定向力减弱、神志不清、嗜睡、昏迷、支气管痉挛以及呼吸抑制等表现,甚至危及生命。2024年5月,我委转发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按照要求将右美沙芬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要求各医疗机构自7月1日开始,在购买、储存、使用右美沙芬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社会流弊事件发生。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回复
针对您提出的四条建议,我委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滥用该类药物不良后果宣传”。将右美沙芬等药物引起的危害列入禁毒教育,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禁毒日、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药物滥用的宣传,从青少年抓起。
(二)关于“逐渐收紧‘右美沙芬’类药物购买渠道”。2024年5月2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自2024年7月1日起,研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右美沙芬等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等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我委持续加强医疗机构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障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关于“建立‘右美沙芬’类药物成瘾社区戒除机制”。我委推动市精神卫生中心设立成瘾治疗科室,完善戒除流程,通过药物、心理、物理康复等手段戒除成瘾;加强医疗机构、公安、社区之间协作,对于发现成瘾人员及时进行信息推送,公安机关参照社区戒毒模式,通过社区定期上门服务、电话随访等方式对成瘾人员进行矫正教育,不断巩固成瘾人员戒除效果。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要加强的工作
从最高检通报的案例来看,长期以来,药店、医疗机构对右美沙芬规范使用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价格便宜,在部分地区、部分青少年群体中,造成一定程度的药物滥用。目前,尽管右美沙芬已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但监管难度仍然存在,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增强药品使用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的使用管理,严防出现滥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引发药物滥用或造成危害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深医务人员对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麻精药品的应用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