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医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我委历来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每年通过国家“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监督抽查、部门联合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学校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了学校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配备等情况。
二、提案建议落实情况
(一)关于中小学校校医人员配备不到位问题方面的答复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市卫健委每年对学校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学校卫生工作提出监督指导意见,但目前学校卫生室设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现象仍然存在。
(二)关于校医专业技能难以保障学生卫生保健问题方面的答复
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能开展诊疗活动。全市校卫生室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部纳入卫生行业监管,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质。4月份安排部署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5月份牵头印发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共对76所次学校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29所,对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责任重大,下一步将不断健全学校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检、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推动学校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关于校医职业资质管理缺位问题方面的答复
加强与教育局、人社局、财政、编办等部门沟通,探索解决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及待遇问题的有效措施,吸引具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采取临时聘任及公开招聘、医疗机构派驻和学校购买服务的模式,并通过“点对点”帮扶的形式建立医校联合机制,解决目前学校卫生机构不健全,卫生专业人员缺少的现状。
三、存在问题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颁布实施)对学校卫生室设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问题无处罚条款,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建议学校尽快解决问题,无有效约束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建议修订完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以期更加适应新时代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趋势,既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有效约束。二是强化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通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部门合力,督促学校整改。三是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业务培训,强化学校与属地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卫生专业能力。
感谢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委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